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單位)評鑑指標1-2-1資源盤點與運用第三項、臺中市政府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
第二條 個案管理員應秉持個案管理之核心,公平派案,以服務使用者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應給予服務使用者充足服務資訊、個案服務選擇意願優先並考量欲派之B單位服務量能,使個案管理員派案及改派有依可循,訂定本標準。
第三條 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派案原則:
一、舊案轉派個案則派案原服務單位。
二、案主及家屬指定服務單位為優先。
三、服務提供單位自行開發個案。
四、除上述派案原則,依服務項目制定輪派表,依照各類服務單位進行論派。
五、上述派案統計資訊公開於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網頁或本機構平台查詢。
第四條 連結或轉介長照服務改派原則:依前派案原則接受轉介或照會之服務提供單位原則不得無故拒絕接案,倘有正當事由未能提供服務,A單位有以下因應策略及處理方式,以維護個案權益:
一、服務暫停中個案:個案管理員接獲服務使用者或家屬通知重啟服務,若服務使用者或家屬同意使用原單位則派案予原單位。若服務使用者或家屬欲更換服務單位,個案管理員將致電及異動通報原單位。
二、服務中個案:個案或家屬提出更換單位,或原單位無法繼續提供服務,個案管理員先聯繫雙方釐清狀況,後再依個案或家屬意願派至新的服務單位,新單位可提供服務時方能終止服務。
三、派案後五天未回覆照會:個案管理員先致電後確定原服務單位無法提供服務時則依輪派表改派服務單位。
四、案家投訴服務人員應到而未到、服務態度不佳等狀況,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則改派案,並完成「意見及申訴表」。
五、案家投訴事件情節重大,或服務單位申報不實,或服務項目與申報項目不符等,經查證屬實通報照管中心後改派案,並完成「意見及申訴表」。
六、家屬因故希望更換服務單位,請家屬填寫「臺中市長期照顧個案轉換居家服務單位申請書」,交予A單位轉交,照管中心審核,照管中心審核同意後轉換服務單位。
七、原服務單位如無法有替代人力將停止派案,單位報備地方主管機構函備人力充足時恢復派案。
本標準全文四條,經主管審閱同意後執行,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