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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17-規定公告-輔具借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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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217-規定公告-輔具借用辦法
    公告組別:人事行政組
    公告期間:永久
    第一條 林燕玲居家護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整合民眾贈予之二手輔具及本所購置維生輔具,提供有需要服務使用者、家庭照顧者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輔具種類:
    一、一般輔具:一般輪椅、特製輪椅、助行器(四腳)、單腳枴杖、氣墊床、便盆椅(帶輪)(未帶輪)、照顧床(手動)(電動)、折疊床(家屬用)、移位版(全身)、洗澡椅(靠背)、洗澡椅(無靠背)、移位腰帶、輪椅坐墊。
    二、維生輔具:氧氣製造機、抽痰機、化痰機等。
    第三條 服務對象:本機構列冊管理個案。
    第四條 申請文件:
    一、借用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借用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填寫輔具借用申請表(至本所填寫)。
    第五條 借用及歸還
    一、借用者及代理人借用輔具時,本所社會工作師得評估實際需求及輔具類別始提供借用,經濟弱勢者優先借用。
    二、借用輔具以自行搬運為原則;如為第一類對象且經濟弱勢者,並無合適交通工具者,可委託本所連結慈善團體協助載運。
    三、輔具借用期限為三個月,第一類對象得續借一次,最長借用期限以六個月為限,續借作業須於期限到期前五個工作天內親洽、電洽或至本所紙本辦理續借。
    四、借用期間請善盡使用及保管責任,不得任意轉借第三人,並應配合本所之後續電話或到宅追踪服務。
    五、歸還輔具時,請確認輔具功能正常並清潔、消毒;如因使用不當致輔具損毀,經查證屬實者,借用者及代理人需支付維修費用。
    六、維生輔具每月租費如下:
    (一)氧氣製造機每月使用費貳仟伍佰元整。
    (二)抽痰機每月使用費伍佰元整。
    (三)化痰機每月使用費貳佰伍元整。
    第六條 逾期且未辦理輔具續借或歸還作業,經本所通知仍蓄意未歸還者,或任何違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本所將永久中止其輔具借用權。
    本辦法全文六條,經主管審閱同意後執行,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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